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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法援律师为63位农民购买低效化肥维权
    “一年之际在于春”,每到春耕时期,农民们都要购买化肥,企求获得好的收成。然而,在湘潭县谭家山镇竹霞村,却出现了一起因购买低效化肥引发的农民维权案件,目前,湘潭县法律援助律师正在为这起案件的执行到位紧张地忙碌着。
     2004年3月,湘潭县谭家山镇竹霞村唐任军等63户村民,又像往常一样相继来到本镇化肥经销商苏尚甫经营的肥料店,购买复合肥,可是这次经销商销售的却不是复合肥,而是“田中玉”牌精制有机肥,销售该化肥时,经销商也没有告诉农民如何正确使用。农民们依然象往年一样施肥,眼看快到早稻成熟的季节,可是禾苗不但不长,却好象施了除草剂一样,慢慢地出现枯萎。农民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当即向谭家山镇农技站报告。随后,湘潭县农业局组织有关农技专家到农田进行现场勘测鉴定,认为该精制的有机肥效不佳,是禾苗生长缓慢的主要原因,以致造成农民很大损失。事后,谭家山镇人民政府联合县农业局、工商局等单位组织进行调解,因经销方不同意赔偿而没达成协议。无奈之下,村民为讨个说法直接到市、县人民政府集体上访,并共同出资2000元,推选出唐任军等5名代表,准备到北京上访。
     潭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事情的原委后,及时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市法律援助中心指示他们引导村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防止出现进京上访事件。为了尽快解决这起纠纷,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胡干群与湘潭县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自力接受了这起法律援助案件。他们受案后,认为本案系涉农案件,季节性很强,稍有迟缓,该案的证据难以收集,损失将难以计算。为保全证据,援助律师走家串户,深入田间地头,调查取证,收集了化肥的原始包装袋和县工商局、农业局、村委会的询问笔录,仔细核实了购买这种化肥的总户数、总数量及种植的总亩数。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向湘潭县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协调法院同意减免诉讼费用。
    2005年2月,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方律师辩称:禾苗减产,是农民农业技术浅薄,使用方法不当,而并非自己销售的精制有机肥存在质量问题,并出具了省质量监督局对“田中玉”牌检验报告一份,并认为禾苗的成熟季节应在7月10日以后,对县农业局7月5日的检测报告所计算的受损估算不予接受。对此,援助律师从容不迫地予以反驳,出示了化肥包装袋上说明书,县工商局询问笔录中“我确实未告之原告使用方法”等证据,指出被告苏某作为“田中玉”牌精制有机肥的经销商,盲目地误导原告购买该肥料用作早稻的基肥,导致原告耕种的早稻大面积减产,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法院采信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判决由被告经销商赔偿原告唐任军等63户农民的直接经济损失4667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8月5日裁定维持原判。
发布日期: 200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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