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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考试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
考生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由湘潭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以下简称司考办〉)执法人员(两人)根据考场监考工作人员关于考生违纪行为的情况报告,填写立案审批表;批准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
 确定立案后,由市司考办两名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制作询问或调查笔录;收集、保存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三、审核
 审核把关机构湘潭市司法局法规科对司考办立案、调查的案件从是否属于本执法机关管辖、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对案件的审核意见,并将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主管领导批准。
    四、决定
湘潭市司法局负责人根据案件情况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将决定送回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
 司考办负责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违纪考生
发布日期: 2007-11-19
主办:湘潭市司法局 地址:芙蓉路市政府大楼17楼
电话:0732-8570468 E_mail:xtsf@xiangtan.gov.cn 邮编:411104
技术支持:湘潭市信息化办公室 电话:0732-857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