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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受聘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核准初审程序
  

序号

 

    

1

项目名称

香港、澳门律师受聘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核准初审

2

办理部门

市司法局

3

主办科室

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

4

会办科室

市司法局法规科

5

垂直层级

省司法厅

6

横向层级

7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七十一项;2、司法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八条

8

申报对象

香港法律执业者(即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依据香港有关法律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并没有被暂停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澳门执业律师(即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

9

适应范围

本市辖区内具备规定条件的律师执业机构

10

许可条件

1、在香港或澳门执业满2年;2、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3、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11

申报材料

(中文一式

三份)

1、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3、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6、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7、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8、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12

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

受理(即日)––初审(7日)––会审(2日)––呈报省司法厅审核颁证(20日)—报司法部备案

13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14

受理形式

书面受理

15

审批形式

本部门独立初审

16

收费情况

不收费

17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18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湘潭市芙蓉中路人民大厦17    湘潭市司法局

411104       0732-8570479

20

发文类型

市司法局初审报告

21

办公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时间

22

监督电话

0732––8570481

23

备注

 

发布日期: 2007-10-09
主办:湘潭市司法局 地址:芙蓉路市政府大楼17楼
电话:0732-8570468 E_mail:xtsf@xiangtan.gov.cn 邮编:411104
技术支持:湘潭市信息化办公室 电话:0732-857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