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 一、纠纷受理 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纠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请书;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调解员记入笔录。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报告、有关单位转告或人民调解员得知发生纠纷,可以主动介入调解,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或者主动介入纠纷后,首先要进行审查,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在七日由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原因和决定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部颁规章等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随时有激化可能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一般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委会受理或共同受理。 二、调解准备 1.调查取证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调解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争执标的属于房屋、宅基、水利设施、山林等的纠纷要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要教育当事人保持冷静采取克制态度,防止矛盾激化和纠纷复杂化。 2.拟定调解方案 根据调查结果和纠纷的性质、种类、情节以及复杂难易程度拟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主持人和参加调解人员,并将调解时间、地点、调解人情况通知当事人。 三、实施调解 1.告知权利义务 在调解开始前,调解人员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 在此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对于个别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理纠缠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3.实施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端正对纠纷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密切注意当事人情绪和周围情况的变化,及早发现纠纷激化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矛盾激化。 4.达成协议 调解人员通过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为收到调解和教育效果,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群众旁听;但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 四、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当场制作,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其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报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一份. 五、回访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和疑难易复杂激化纠纷,应当时及时进行回访,并作出记录。通过回访了解、掌握、检查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发现激化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反复和矛盾激化。 通过回访发现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2、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调解组织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撤消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消向人民法院起诉。 |